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2003年11月20日簽署第396號國務院令,發布施行《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的決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提高綜合國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設立下列國家科學技術獎: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二)國家自然科學獎; (三)國家技術發明獎; (四)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 第四條 國家維護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嚴肅性。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授予,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 國家設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人選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準。 第七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在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規定。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設置 第八條 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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